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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4 16:54:00

北京高院案例:出租小客车指标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出租人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其不具有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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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参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当事人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通过本案诉讼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京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万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饶河县。

委托代理人高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

再审申请人李万国因车辆登记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京03行终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终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万国再审申请称,申请人出租的是车辆、而非车辆指标,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在年6月才知道被诉注销行为,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终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终审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方有权依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涉嫌发布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标等相关信息,由指标管理机构对相关行为人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账户暂停三个月开展调查。

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及指标管理机构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本案中,李万国出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存在通过本案诉讼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故终审法院裁定驳回李万国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李万国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万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万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井玉

审判员 哈胜男

审判员 周凯贺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钰杰

书记员 秦静羽

书记员 杨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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