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河县论坛

首页 » 问答 » 灌水 » 破除部门立法才能防范立法腐败m1ftvsdu
TUhjnbcbe - 2020/6/23 11:24:00
北京中科白殿医院官网

破除部门立法才能防范立法腐败


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被“双规”已经超过20天,有知情人士向透露,郭京毅案件确实是因为受贿,但并非之前传言所指的某特定外资并购项目,而是涉及有关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司法解释。郭京毅在商务部一直参与以及负责外资法律和投资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如果他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罪行成立,可能成为中国史上第一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官员受贿的案件。(9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尽管权力天然具有自利的倾向,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郭京毅掌握着负责有关外资法律制定与修改的权力,那些期望通过立法使其行为合法化或从中渔利的相关企业或个人,难免会找上门来对其进行拉拢与腐蚀,但是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如果郭京毅负责制定与修改的有关法律在正式生效前能够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立法过程中有意“遗留”的漏洞及行贿者可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空间,就并非不存在能被及时填充与堵塞的可能性。如2003年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施行后,被认为对“假外资”、红筹上市模式以及热钱进入没有提供有效监管,商务部制定的“10号文”,也被认为可能有一些外资企业通过特定法律安排进行操作,可以想见的是,如果这些意见与看法能在法律正式施行之前得到充分的表达与反映,相关漏洞与缺陷能被针对性地予以填充与堵塞,则国家与社会利益不但可以因此而免受损害,同时也可有效防范类似郭京毅这样的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腐败发生。另外还需看到的是,发生类似郭京毅这样的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腐败,很大程度上也与当前普遍存在的部门立法现象有关。现在有不少法律都交由相关*府部门起草与制定,部门规章的制定权就更加完全掌握在*府部门手中,这样的法律法规制定模式,一方面导致*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得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合法”谋取部门私利,另一方面也为诸如相关企业贿赂*府部门法律法规制定者,以期能在法律当中夹入“私货”制造了空间,腐败自然难以避免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部门立法现象实际上是滋生类似郭京毅这样的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腐败的根源,唯有破除部门立法现象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府部门谋取部门私利以及法律制定过程中受贿腐败的出现。如果说违法犯罪好比是污染了水质,则司法不公与立法腐败就是污染了水源。类似郭京毅这样的在制定法律过程中的腐败,导致有损国家与社会利益的行为“合法化”,使诸多本质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以“名正言顺”地逃避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性质可谓极其恶劣,危害后果可谓极其严重。而像当前普遍存在的部门立法现象,等于是混淆了立法与执法之间的界限,等于是将立法权与行*权合二为一,而立法权与行*权一旦事实上掌握在一个部门手中,则不但腐败难以避免,公众利益与公平正义受损更将是必然。正因为如此,要有效防范类似郭京毅这样的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腐败发生,以及最大限度地使公共利益与公平正义得到维护,破除部门立法现象是不可或缺的前提。具体来说,法律法规应严格恪守由立法机关主导进行的原则,即便是委托立法,也应尽可能交由独立的社会机构与民间组织进行,而不应简单将其委托给利益牵涉其中的*府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出来之后,立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核,进行司法审查,并予以广泛公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民众的意见,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立法公正,并在此基础上,使滋生腐败的土壤得以铲除,使公共利益与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的维护。

1
查看完整版本: 破除部门立法才能防范立法腐败m1ftvs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