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现已启动,根据《关于做好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双医联发[]3号)文件要求,现将参保缴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保缴费范围
1、具有本县户籍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新生儿及其它非从业城乡居民)。
2、长期在我县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及其子女且未在原籍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参保缴费标准
1、城乡居民个人缴纳标准为元/人。
2、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部门认定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无需缴费。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身份确认以县民*局每月25日提供的动态调整核定名单为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60%(元/人)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纳40%(元/人)。
三、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时间
1、参保征缴期: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参保延长期:年1月1日至3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自缴费成功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中断缴费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3、参保补缴期:年4月1日至9月30日。个人缴费部分和各级财*补助均由个人承担,并从补缴费款成功之日起设30天等待期,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0月1日起不再办理当年补缴医保费业务。
4、医疗救助对象在4月1日至6月30日内参保缴费的,只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成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医保费的,参照补缴期*策执行。
5、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含90天)参加户籍地居民医保并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内参保的,参照居民医保缴费期*策规定执行。
四、参保缴费方式
1、农商银行柜面缴费:参保人可持身份证到县域内农商银行各网点窗口进行缴费(现金、农商行银行卡刷卡均可)。代办人代办(新参保人员除外),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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