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日·同一位置·4分钟·2起酒驾
昨日,仅仅4分钟的时间,饶河交警在同一位置查获2起酒驾。
2月25日,16时06分,饶河县交警大队第五中队民警在省道饶抚公路(S饶河至抚远路段)执勤时,对一辆正行驶的黑J3***C的小型轿车示意停车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李某,准驾车型C1,该驾驶员在接受检查时浑身散发着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3mg/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违法驾驶人李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的行*处罚。
2月25日,16时10分,饶河县交警大队第五中队民警在省道饶抚公路(S饶河至抚远路段)执勤时,对号牌黑AN***6的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闻到驾驶员夏某身上散发出淡淡的酒味,民警立即对夏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6mg/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违法驾驶人夏某处以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罚款的行*处罚。
饶河交警提醒:切勿以身试法!广大驾驶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时刻绷紧拒绝酒驾这根弦,务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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