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以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为统领,巩固深化“加强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执行质效持续巩固提升,补短板、强弱项、抓管理、建机制。全年执结案件件,结案率99.1%,同比提高.9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1名。执行到位金额43.89亿元,执行到位率31.9%,同比提高8.3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8名。二十二项执行质效指标17项位居全国前十名。
全年执行工作重点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及时兑现胜诉合法权益。00年省高院先后组织开展“春季执行会战”“刑事裁判涉财产刑部分执行攻坚专项行动”“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各级法院执行法官干警通过“午夜出击”“凌晨行动”“假日执行”强力推进专项行动开展,共投入警力人次,出动执行车辆台次,集中执结案件件,实际执行到位金额93.3亿元,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43.05天,同比减少65.88天,人民群众胜诉权益得到了及时兑现。全省法院共对涉民生案件“执行不能”案件实施司法救助85件,救助人次,发放救助款万元。执结涉黑恶财产刑案件共件,结案率%。执行到位13.8亿元,执行到位率86.1%。全年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例,限制高消费例,限制出境94人次,司法拘留人,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0人。
突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着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严格落实省高院出台的《关于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十项措施》。为名涉企被执行人撤销了“老赖”标签,核准解除“限高”措施人。推进执行工作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用“生道执行”为受困企业寻求出路,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探索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推行审执工作自动衔接,实现执行案件网上立案的方便、快捷与安全。区块链智能审执衔接司法服务荣膺“00*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十大创新案例”称号。
突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强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大格局健全完善。省高院代为起草了《关于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并于00年3月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在与省*府联合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先后与省公安厅、省*数局、省税务局出台文件,进一步健全了联动协调机制。与相关*府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涉府案件及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共同化解,成效显著。
突出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增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内生动力。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分段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了“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强化立审执工作衔接,提高财产保全率,着力提高裁判内容的可执行性。
突出执行宣传工作,努力为切实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氛围。全省法院建立三级法院宣传群,形成三级联动的宣传工作格局,00年7月到10月联合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开展了“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局长走进直播间”“执行工作进万家·执行法官讲执行”主题宣传活动,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吉林日报》记者
问:请具体介绍一下,全省法院将在哪些方面强化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设?
00年3月6日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细则》提出,各级*委要统筹各方资源,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实行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委领导、*法委协调、人大监督、*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健全完善执行难源头治理长效机制,确保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00年3月1日,时任省长景俊海同志主持召开省*府和省法院府院联动第一次联席会议,围绕执行综合治理和联动机制建设等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省*府和省法院联合出台了《吉林省人民*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
近期,省法院向省委*法委汇报了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相关情况,省委*法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听取汇报,并从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出发,确定了01年综合治理执行难强化以下几个方面协调联动机制建设:
一是深化与联动部门的查人找物合作。执行难归根结底难在查人找物上,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花样翻新,我们急需织密扎紧一张查人找物的网。首先要完善线上网络查控,实现法院与相关部门的网络无缝对接,将不动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船等主要财产形式纳入线上查封,实现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其次完善线下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天眼”“天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人民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查扣被执行人车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方面工作给予配合协助。要建立完善拘执联动快速机制,着力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问题。第三,基层*委*法委要以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为基础,与同级人民法院建立区域性基层协助执行网络。
二是深化失信惩戒的合作。失信惩戒的根本意义在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广度还不够。法院要及时将被失信人信息及时向各联动部门推送,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各联合惩戒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同时对于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正向激励,建立信用修复。
三是深化专门案件领域合作。建立涉府案件及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共同化解机制、探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由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等合作机制。
四是深化执行不能案件的司法救助工作。进一步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切实做好执行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依法有序分流执行不能案件。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生道执行”?
《城市晚报》记者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吉林高院在00年制定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涉疫情法律纠纷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由于疫情对经营环境的负面影响,许多中小微企业被动陷入债务纠纷,而导致无法顺利复工复产。吉林高院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的优势,上线使用“生道执行平台”,推进涉疫情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处理,助力困难企业自救,并采用“生道”理念的执行方式,为有再生产能力的企业经营发展营造宽松有序的司法环境。
“生道执行”就是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网络情报获取与分析技术、区块链技术,对由于疫情原因而陷入债务纠纷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调解,生成适合具体企业的调解还款方案,帮助其中有希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解除被列入失信名单,重新获得生产能力与恢复日常经营活动。
“生道执行”通过法院、律师、有再生产能力的失信企业等多方协作,将还款监管过程通过区块链实时上链,采用放缓、分批、逐步执行的方式管控被执行企业的财产,实现失信企业复工复产自救及债权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的双赢局面。
年我们从78件执行案件中筛选9件执行案件,在18家试点法院采取“生道执行”,着力推进矛盾纠纷妥善化解,积极推进“生道执行”系统应用,为有再生产能力的企业营造宽松司法环境,并已经有件成功案例。我们将其中一件吉林磐石某药业公司执行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近期,我们正在对件执行案件进行新一轮测评筛选,并将在全省法院范围内推开“生道执行”模式。
答记者问
吉视公共频道记者
请介绍一下在最高法院组织开展的“六稳”“六保”专项活动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情况?
全省法院在专项活动中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省高院加强指导和培训,旨在全省法院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执行工作的强制性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关系,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理性、妥善处理涉及执行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准确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严禁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对此,省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财产保全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行为。另外在执行工作中,尽量选择对被执行人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耐心调解充分运用执行和解制度,执行过程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督促按期履行。
二是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省高院执行局组织开展了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专项督查整治工作,全面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特别是我们在全国法院创设性的提出,对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所欠债务本金已经履行70%以上的,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申请执行人工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及时将失信信息删除;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涉案企业负责人,确因经营必需进行消费活动的予以准许,目的就是给企业经营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00年,全省法院已为名涉企被执行人撤下“老赖”标签,核准撤销“限高”措施人。
吉林高院还全面推行执行款“一案一账户”管理,严格确保案款发放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款管理漏洞,清除廉*风险隐患,最大限度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0年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1:辽源市某消*剂有限公司执行案
辽源市某消*剂有限公司是国家指定的东北三省唯一一家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在非典时期曾作出过突出贡献。但是,该企业在年因要扩建等原因,外借资金不能及时偿还,引发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相关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生产经营一度陷入困境。00年1月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向辽源市下达通知,要求将新冠病*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火速支援武汉一线,并要求必须当天起运。辽源市*府接到命令后,第一时间深入到该消*剂公司开展疫情防护物资调配和防控工作检查指导。辽源中院得悉后,立即派干警赶赴该公司,本着“一切为疫情防控让路”的工作思路,积极联系涉案申请执行人,经开展大量说服与和解工作,征得申请执行人理解同意后,将前期申请执行人运走的相关物资全部运回,企业当天就将套防护服准备就绪,并将6.1万只N95口罩紧急发往武汉疫情防控一线,成为首批运抵武汉的防护物资。同时,该公司及时扩大口罩生产、按时完成任务,得到国家发改委通报表扬。月13日,辽源中院“暖企”措施再升级,直接派执行干警进驻公司,累计协调、帮助公司偿还债权人本金余万元,同时暂缓对该公司厂房司法拍卖,并帮助将公司保留作为国家级实验基地。通过组织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了疫情防控任务的顺利完成。
正值新冠病*疫情防控期间,涉案企业承担着将新冠病*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火速支援武汉一线的重要任务,案件诉讼主体和执行标的物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灵活变更查封、拍卖和失信、限高等强制措施,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生道执行”,在发挥司法社会职能和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同时,穷尽措施盘活企业助力企业发展,确保执行工作取得“多赢”效果,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吉林磐石某药业公司执行案
年,磐石某建筑公司为吉林某药业公司维修厂内设施,经结算后,尚欠30万元工程款,经该院主持执行和解,吉林某药业公司分三期偿还,每期偿还10万元。在偿还第三期欠款时,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一直未能按期支付欠款。磐石某建筑公司于00年1月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阅卷,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依法对吉林某药业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网络冻结措施。因银行账户被冻结,该公司的税费、电费、水费等均无法按期交纳,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磐石法院执行局在了解到企业现状后,通过“生道执行”评测系统对吉林某药业公司进行评估(评测方面包括:基本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股东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司法信息、风险信息、年报信息、知识产权经营信息等八个方面),发现吉林某药业公司符合“生道执行”标准。磐石法院执行局主动找到双方当事人,向双方释明“生道执行”的执行方式,积极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工作,并邀请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生道执行”全程参与监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吉林某药业公司先予支付5万元,余款在年末结清,磐石某公司同意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吉林某药业公司的强制措施。磐石法院执行局在确认吉林某药业公司按约支付5万元后,依法解除了对其的账户查封,保障了吉林某药业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在当前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部分民营企业在创新转型中出现了暂时困难,人民院既要完成执法办案的任务,还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助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磐石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灵活采取变更查封、拍卖和失信、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大力促进涉企案件执行和解,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用“生道执行”为受困企业寻求出路,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生动展现了法院的大局意识和时代担当。案例3:长春某牧业公司执行案
年1月18日,被执行人长春某牧业公司为扩大经营新建厂房,与申请执行人吉林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00万元。因牧业公司未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小额贷公司于00年6月4日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宽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了解,牧业公司是长春市一家以经营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农产品出口委托业务为主的知名公司,该企业多次获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信用优良企业等荣誉称号,且该企业一直保持良好的还款记录,除-5月份疫情期间以外,没有不良还款记录。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办案法官没有机械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交流,了解到牧业公司主观上并不想逃避债务,只是之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受阻,资金周转不开,无奈才拖欠了货款。5月份以来,生产经营已慢慢恢复,企业也在积极筹措资金,争取早日清偿欠款。同时,公司代表人还希望法官能够帮忙协调小贷公司,争取减免其因违约产生的罚息,减轻企业负担。在经过实地走访后,法官确认被执行人所说的情况属实。于是,法官又与小贷公司沟通,说明牧业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还款意愿,希望其能够理解疫情之下民营企业经营难处,减免对牧业公司的罚息。在法官的努力下,小贷公司减免了牧业公司全部罚息共计13万元。00年6月1日,被执行人自动将欠款偿还完毕。
案件执结后,牧业公司联系执行法官,称因公司曾为案件被执行人,企业在融资贷款中会遇到很多障碍,希望法院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其自动履行情况。根据当事人需求,宽城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决定对于自动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正向激励措施,于6月15日向牧业公司出具了全省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并向有关金融机构、部门进行推送,畅通了企业的融资通道。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是宽城法院深入推行诉讼服务改革的切实举措,不仅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排忧解难,也有利于改善市场信用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有了这份证明书,公司就能顺利办理贷款了!”长春某公司负责人从法官手里接过《自动履行证明书》后喜出望外地说。宽城法院向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牧业公司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该企业消除申请贷款障碍,这也是吉林省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案例4:胡某、何某司法救助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何某,74岁,系大安市龙沼镇龙沼村一星贫困户、五保户,老伴瘫痪在床没有自理能力,两人无儿无女,没有经济来源,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何某因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双侧股骨头严重创伤,生活陷入贫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人胡某系肢体残疾一级,农村低保户,无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妻子患静脉曲张及子宫肌瘤,术后劳动能力受限,基本无法劳动。两口人共6亩地,对外发包,每年承包费约0元,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及医疗费花销,在本村被认定为三星贫困户。二人将历年积蓄全部借给被执行人王某开发水田,但因种植失败亏损未能给付欠款。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大安法院,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全面了解、核实二人基本情况后,大安市法院为两位贫困群众申请司法救助款,并完成发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本案是这类情形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及时救助、帮助因案致贫群众重新燃起生活希望的示范案例。案例5: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肖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王某已九十多岁,听力欠佳,行动不便,独自一人生活在吉林市,吉林高新法院执行庭了解到该情况后,即刻开辟绿色通道,将案件分配到速执组,实行了快立、速执。速执组的法官一方面进行网络查控,另一方面通过电话、